职业病诊断须知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次数:

职业病诊断须知
一、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了解职业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需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三、需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对):
(一)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要求诊断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证明材料;
2.职业史证明材料;
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必要时);
7.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必要时);
8.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越详尽、完整,越有利于及时作出诊断结论。
六、职业病诊断情况复杂,需要多次补充资料和进行医学观察,故诊断周期比较长。此外,尘肺病诊断原则上需要两张以上间隔时间超过半年的动态胸片方可做出确诊(根据GBZ70-2015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敬请理解!
七、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院;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八、当事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或留底。
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当事人(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联系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如需请他人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代领委托书及当事人、代领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如不方便到职防院领取,可与职防院工作人员联系,由职防院邮寄至当事人所提供的地址。(转背面)
 
十一、本院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6月1日-8月31日下午时间改为15:00-18:00);
咨询电话:0719-8222765;
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53号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
邮编:442000
   职业病诊断流程图如下:



                   已阅知。
        当事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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